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同时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从宽处罚;鉴于严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该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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