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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已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甲的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所作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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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过,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适当增加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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