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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合同诈骗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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