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作为车辆驾驶员,应当负有确保车辆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而未预见,未能确保车辆安全,造成了车辆滑行坠桥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在犯罪后积极抢救伤者,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与被害人系近亲属,事后积极赔偿,承担死者父母的赡养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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