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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