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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