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方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查明事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五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司与周方金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先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期间,周方金同意姜五明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81,090.22元,是其行使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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