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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武汉市新洲区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某、武汉市新洲区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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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某、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张有某提出的上诉请求评判如下:1.关于非医保用药扣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财保武汉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颜某某非医保用药证据,其主张扣减颜某某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支出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按颜某某医疗费的10%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5196元并免除财保武汉公司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不当。2.关于鉴定费和诉讼费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用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虽然交强险条款与三责险条款中均约定保险公司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负责赔偿,但财保武汉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上诉人张有某就该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张有某提出的鉴定费、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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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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