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于2011年1月在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于同年3月、9月经劳动部门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七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上诉人芦某某工伤认定程序完毕后仍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芦某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其工伤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将被上诉人芦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56.8元领取后并未向其支付,该行为证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亦是同意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对被上诉人芦某某的工伤待遇一并落实。现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主张工伤待遇应从《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于2011年1月在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于同年3月、9月经劳动部门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七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上诉人芦某某工伤认定程序完毕后仍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芦某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其工伤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将被上诉人芦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56.8元领取后并未向其支付,该行为证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亦是同意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对被上诉人芦某某的工伤待遇一并落实。现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主张工伤待遇应从《工伤认定决定书》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华龙因工伤致残可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高远公司未为王华龙缴纳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王华龙相应赔偿。关于工资,虽然王华龙受伤前工资不足2000元,但高远公司在王华龙受伤后按每月2000元发放工资,且高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认可该2000元系工资,故一审法院认定王华龙工资为2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关于交通费、住宿费,高远公司未提交已支付王华龙交通费、住宿费的相关证据,一审判决根据王华龙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5000元也较合理,高远公司主张不应再支付交通费、住宿费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王华龙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意见,一审判决根据该鉴定意见按20年配置期限对王华龙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判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王华龙、高远公司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伤残津贴,根据有关规定,三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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