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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于2011年1月在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于同年3月、9月经劳动部门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七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上诉人芦某某工伤认定程序完毕后仍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芦某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其工伤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将被上诉人芦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56.8元领取后并未向其支付,该行为证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亦是同意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对被上诉人芦某某的工伤待遇一并落实。现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主张工伤待遇应从《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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