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华龙因工伤致残可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高远公司未为王华龙缴纳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王华龙相应赔偿。关于工资,虽然王华龙受伤前工资不足2000元,但高远公司在王华龙受伤后按每月2000元发放工资,且高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认可该2000元系工资,故一审法院认定王华龙工资为2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关于交通费、住宿费,高远公司未提交已支付王华龙交通费、住宿费的相关证据,一审判决根据王华龙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5000元也较合理,高远公司主张不应再支付交通费、住宿费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王华龙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意见,一审判决根据该鉴定意见按20年配置期限对王华龙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判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王华龙、高远公司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伤残津贴,根据有关规定,三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