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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等与黄石市陈某某钙业集团牛某货运有限公司、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牛某货运公司的上诉,(一)关于受害人姜翠兰及胡国庆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从本院调取的事故视频看,胡国庆所驾驶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前处于上诉人牛某货运公司所属车辆的前方,不存在违法超车的情形,且胡国庆行驶中在十字路口遇起警示作用的黄灯在闪,采取刹车的措施并无不当;受害人姜翠兰作为行人在事故发生中并没有过错。本起事故的发生是因原审被告柯某某驾驶上诉人牛某货运公司的车辆严重超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引起,故上诉人牛某货运公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受害人姜翠兰虽是农村户口,但其以经营蔬菜批发为其收入来源,其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地在城镇,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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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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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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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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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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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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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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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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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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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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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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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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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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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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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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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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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大清、杨武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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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双生、赵满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2、赵满意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关于本次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华容大队出具的鄂公交认字[2017]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双生饮酒且无证驾驶摩托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廖双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满意无事故责任,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廖双生主张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错误,却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故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证明力,即廖双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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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武汉市新洲区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某、武汉市新洲区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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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确定的伤残参与度是否合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经〔2017〕第06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茂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等4人无责任。虽然夏某某的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对伤残程度的鉴定结果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因夏某某对一审法院就伤残赔偿金的处理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予以确认。(二)残疾赔偿金是依据农村标准还是城市标准计算的问题。夏某某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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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周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方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查明事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五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司与周方金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先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期间,周方金同意姜五明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81,090.22元,是其行使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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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周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方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查明事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五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司与周方金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先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期间,周方金同意姜五明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81,090.22元,是其行使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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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周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方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查明事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五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司与周方金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先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期间,周方金同意姜五明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81,090.22元,是其行使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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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周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方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查明事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五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司与周方金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先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期间,周方金同意姜五明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81,090.22元,是其行使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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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周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方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查明事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五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司与周方金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先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期间,周方金同意姜五明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81,090.22元,是其行使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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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周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方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查明事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五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司与周方金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先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期间,周方金同意姜五明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81,090.22元,是其行使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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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周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方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查明事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五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司与周方金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先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期间,周方金同意姜五明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81,090.22元,是其行使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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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周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方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在查明事事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五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太平洋财保鄂州支公司、华联客运公司与周方金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先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期间,周方金同意姜五明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81,090.22元,是其行使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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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问题。2017年6月27日的《CT检查报告单》在诊断意见部分指出“4、左侧尺骨下段骨折;左侧桡骨远端及舟状骨征象,考虑陈旧性损伤伴骨化性肌炎”,表明受害人存在左侧尺骨下段骨折和陈旧性损伤伴骨化性肌炎两种并列的伤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资料摘要部分摘要了此诊断意见,说明是在考虑到该两层语义后得出的鉴定结论,并非人民财保孝感市分公司上诉所称的“不客观、不公正”。且人民财保孝感市分公司在一审中虽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并未缴费,致申请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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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某、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张有某提出的上诉请求评判如下:1.关于非医保用药扣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财保武汉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颜某某非医保用药证据,其主张扣减颜某某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支出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按颜某某医疗费的10%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5196元并免除财保武汉公司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不当。2.关于鉴定费和诉讼费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用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虽然交强险条款与三责险条款中均约定保险公司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负责赔偿,但财保武汉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上诉人张有某就该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张有某提出的鉴定费、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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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湖北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熊某某关于后期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二、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分包人为本案被告;三、熊某某对损害结果有无过错;四、熊某某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一、关于熊某某后期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后期治疗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熊某某自行委托的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熊某某后期治疗费为26000元或据实结算,其后玉某劳务公司对前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对熊某某的伤残级别、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据玉某劳务公司的申请事项,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意见书不包括鉴定熊某某所需后期治疗费事项,应视为玉某劳务公司对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熊某某所需后期治疗费26000元这一鉴定事项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以重新鉴定意见书无后期治疗费为由,不支持熊某某该项诉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熊某某因本案事故造成六级伤残,为能生活自理,需装配辅助器具,一审法院委托湖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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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否正确;二、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三、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中,受害人胡利民及其被扶养人胡某某、张远贤、王某、胡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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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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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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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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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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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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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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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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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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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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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彭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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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志强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严志强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审被告王某某驾驶鄂A×××××小客车发生碰撞,致被上诉人严志强受伤,该起事故中被上诉人严志强系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被上诉人严志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驾驶危险交通工具上路,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情认定被上诉人严志强承担20%责任。上诉人安盛财险湖北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严志强无证驾驶亦有一定过错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安盛财险湖北公司上诉提出被上诉人严志强系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因被上诉人严志强所在村委会证明其属失地农民,武汉市公安局左岭派出所在被上诉人严志强的户口中注明“已拆迁还建”字样,一审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被上诉人严志强居住在武汉市洪山区下大庄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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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志强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严志强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审被告王某某驾驶鄂A×××××小客车发生碰撞,致被上诉人严志强受伤,该起事故中被上诉人严志强系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被上诉人严志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驾驶危险交通工具上路,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情认定被上诉人严志强承担20%责任。上诉人安盛财险湖北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严志强无证驾驶亦有一定过错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安盛财险湖北公司上诉提出被上诉人严志强系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因被上诉人严志强所在村委会证明其属失地农民,武汉市公安局左岭派出所在被上诉人严志强的户口中注明“已拆迁还建”字样,一审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被上诉人严志强居住在武汉市洪山区下大庄172号,且被上诉人严志强在摩托车修理部打工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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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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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于2011年1月在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于同年3月、9月经劳动部门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七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上诉人芦某某工伤认定程序完毕后仍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芦某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其工伤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将被上诉人芦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56.8元领取后并未向其支付,该行为证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亦是同意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对被上诉人芦某某的工伤待遇一并落实。现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主张工伤待遇应从《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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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于2011年1月在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于同年3月、9月经劳动部门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七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上诉人芦某某工伤认定程序完毕后仍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芦某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其工伤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将被上诉人芦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56.8元领取后并未向其支付,该行为证明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亦是同意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对被上诉人芦某某的工伤待遇一并落实。现上诉人实佳机床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芦某某主张工伤待遇应从《工伤认定决定书》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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