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华坪县公安局于2011年7月15日告知赵*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赵*将刘*起诉至华坪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赵*放弃追究刘*的刑事责任,由刘*赔偿赵波人民币四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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