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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  齐震虎 审判员  魏 红 审判员  肖 霄 书记员:苑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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