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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被害人高某某谅解朱某某并出具谅解协议书,请求不予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依据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3条和18条之规定,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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