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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索要债务过程中,未采取暴力或胁迫等违法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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