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