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氧化碳发热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爆破器材,我国暂未将其列入爆炸物品管理,也未禁止用于岩体破裂作业。娄某某作为一个不具有专业化学知识的人,不能要求其意识到二氧化碳发热管内含有烟火药成份, 其在主观上不能认识到所购买的的二氧化碳发热管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不具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主观故意,因此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娄某某的260支二氧化碳发热管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