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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况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原告关于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陈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将社会保险费在工资中发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不予支持。原告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为被告补缴2007年-2010年、2014年、2015年半年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7月,被告况某离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况某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况某9年×1500元/月=13500元经济补偿金。二、原告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被告杨新锋补缴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9月17日的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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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臣与房县鑫鑫神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9年11月23日,原告张文臣应聘到被告房县鑫鑫神农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8年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被告公司予以批准同意,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协商于当日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至2018年2月10日。被告对尚欠原告2018年2月份9天工资1500元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未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而导致的损失问题,被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查证属实,且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发[2015]39号《关于严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控制补缴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原告的养老保险已不能向前补交,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赔偿标准,则应参照鄂人社发[2015]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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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是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责,属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劳动者无权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驳回何某某要求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至2014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者不及时足额缴纳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某某自己缴纳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给被告何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13304元,原告湖北恒达纺织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称32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超过仲裁期,要求判决其不承担被告养老保险金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何某某要求原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失业保险费,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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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房县恒通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适用。第二组证据:盖有房县恒通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章的空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杜某某经办的与汇盛公司、万连达公司对账单复印件各一份;杜某某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与十堰先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与中远公司签订的材料供需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是公司员工。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双方没有异议,对关联性被告认为不能达到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员工这个目的。对该组证据本院认为可以作为证据适用,但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第三组证据: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2年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共七份。拟证明杜某某是被告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双方有分歧。对该组证据本院认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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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郧西天河酒店均具备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在劳动关系中的义务。郧西天河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某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因此产生的相关待遇,本院对郧西天河酒店关于王某某未提前通知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郧西天河酒店应依法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某在郧西天河酒店工作一年零九个月,依法可获得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郧西天河酒店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王某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王某某工作时间为每月上班26天,被告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关规定,郧西天河酒店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双方一致同意该工时制度为由进行抗辩。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与否,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部门之间关于征收和缴纳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故王某某要求郧西天河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王某某以郧西天河酒店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要求郧西天河酒店赔偿损失4410.00元,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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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与郧西天河酒店均具备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在劳动关系中的义务。郧西天河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因此产生的相关待遇,本院对郧西天河酒店关于陈某未提前通知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郧西天河酒店应依法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在郧西天河酒店工作两年零十一个月,依法可获得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陈某工作时间为每月上班26天,被告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关规定,郧西天河酒店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双方一致同意该工时制度为由进行抗辩。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与否,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部门之间关于征收和缴纳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故陈某要求郧西天河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陈某以郧西天河酒店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要求郧西天河酒店赔偿损失4410.00元,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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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定量诉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申定量与郧西天河酒店均具备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在劳动关系中的义务。郧西天河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定量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因此产生的相关待遇,本院对郧西天河酒店关于申定量未提前通知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郧西天河酒店应依法向申定量支付经济补偿金,申定量在郧西天河酒店工作两年零十一个月,依法可获得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申定量工作时间为每月上班26天,被告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关规定,郧西天河酒店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双方一致同意该工时制度为由进行抗辩。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与否,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部门之间关于征收和缴纳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故申定量要求郧西天河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申定量以郧西天河酒店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要求郧西天河酒店赔偿损失4410.00元,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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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成云诉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向成云与郧西天河酒店均具备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在劳动关系中的义务。郧西天河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向成云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因此产生的相关待遇,本院对郧西天河酒店关于向成云未提前通知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郧西天河酒店应依法向向成云支付经济补偿金,向成云在郧西天河酒店工作两年零十一个月,依法可获得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向成云工作时间为每月上班26天,被告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关规定,郧西天河酒店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双方一致同意该工时制度为由进行抗辩。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与否,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部门之间关于征收和缴纳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故向成云要求郧西天河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向成云以郧西天河酒店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要求郧西天河酒店赔偿损失4410.00元,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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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某与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海某提交的证据三证明其在郧西天河酒店工作期间每月工作26日,郧西天河酒店在庭审中对该事实无异议,也未主张汪海某存在缺勤等违反工作规章的事实,工资明细表也反映汪海某每月均获得了全勤奖工资,故本院对汪海某提交的证据三予以采信。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三,庭审中双方对汪海某的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情况均无异议,汪海某对工资表中反映的基本工资及变动情况并无异议,本院对该予以采信;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四为格式合同,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虽存有空白,但基本权利义务明确,汪海某亦认可自己亲笔签名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合同签订时用工已逾一年,郧西天河酒店不得因此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综合本案庭审过程,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点:其一、汪海某要求郧西天河酒店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条第四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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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杨诉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杨提交的证据三证明其在郧西天河酒店工作期间每月工作26日,郧西天河酒店在庭审中对该事实无异议,也未主张金某杨存在缺勤等违反工作规章的事实,工资明细表也反映金某杨每月均获得了全勤奖工资,故本院对金某杨提交的证据三予以采信。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三,庭审中双方对金某杨的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情况均无异议,金某杨对工资表中反映的基本工资及变动情况并无异议,本院对该予以采信;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四,合同文本具体内容存有空白,双方甚至未约定具体劳动报酬,仅约定了劳动期限,该合同不完整,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庭审过程,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点:其一、金某杨要求郧西天河酒店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条第四款  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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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权诉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权提交的证据三证明其在郧西天河酒店工作期间每月工作26日,郧西天河酒店在庭审中对该事实无异议,也未主张江某权存在缺勤等违反工作规章的事实,工资明细表也反映江某权每月均获得了全勤奖工资,故本院对江某权提交的证据三予以采信。关于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三,庭审中双方对江某权的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情况均无异议,江某权对工资表中反映的基本工资及变动情况并无异议,本院对该予以采信;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四为格式合同,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虽存有空白,但基本权利义务明确,江某权亦认可自己亲笔签名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合同签订时用工已逾一年,郧西天河酒店不得因此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综合本案庭审过程,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点:其一、江某权要求郧西天河酒店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条第四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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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芝与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文芝提交的证据三证明其在郧西天河酒店工作期间每月工作26日,郧西天河酒店在庭审中对该事实无异议,也未主张张文芝存在缺勤等违反工作规章的事实,工资明细表也反映张文芝每月均获得了全勤奖工资,故本院对张文芝提交的证据三予以采信。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三,庭审中双方对张文芝的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情况均无异议,张文芝对工资表中反映的基本工资及变动情况并无异议,本院对该予以采信;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四,根据郧西天河酒店自己提供的工资变更情况可知张文芝入职时(2011年7月11日)月工资为900元,直到2013年6月张文芝工资才调整为每月1600元,但该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11日,合同文本中的工资数额却是每月1600元,由此可以判断签订合同的实际时间晚于2013年6月。双方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该合同为倒签合同,郧西天河酒店不得因此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综合本案庭审过程,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点:其一、张文芝要求郧西天河酒店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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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提交的证据三证明其在郧西天河酒店工作期间每月工作26日,郧西天河酒店在庭审中对该事实无异议,也未主张余某某存在缺勤等违反工作规章的事实,工资明细表也反映余某某每月均获得了全勤奖工资,故本院对余某某提交的证据三予以采信。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三,庭审中双方对余某某的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情况均无异议,余某某对工资表中反映的基本工资及变动情况并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郧西天河酒店提交的证据四为格式合同,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虽存有空白,但基本权利义务明确,余某某亦认可自己亲笔签名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合同签订时用工已逾一年,郧西天河酒店不得因此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综合本案庭审过程,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点:其一、余某某要求郧西天河酒店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条第四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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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菊与十堰市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市华康公司改制职工安置》规定,国企改制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华康公司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被告盛某某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应对原国有企业员工应优先安置,其实际安置职工总数达到安置方案的98.9%,符合改制规定。华康公司与原告金元菊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原告金元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原告未领取,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盛某某公司在改制完成后曾愿意接收原告金元菊,并要求与原告金元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原告金元菊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条件,致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8日后原告金元菊未再提供劳动,双方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金元菊要求被告盛某某公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社会保险和补发此期间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与被告盛某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与被告盛某某公司协商一致,也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其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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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十堰风雷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三,即“工资条”四份,该工资条详细记载了原告李某某自2006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在被告风雷公司所享受的劳动待遇,并且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清单相互印证,故对于被告风雷公司对此项证据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证据五,即“视频资料”一份,由于该证据声音模糊,且不能就双方是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明确的表示,故对此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十,即“照片”两份,该照片内容显示原告李某某在阳台上摆放花盆的情况,但不能对是否影响公司的“创卫”作出准确的价值判断,故对此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李某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均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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