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了相应税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成立的公司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税款2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了相应税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成立的公司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税款1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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