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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江长有等与卢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江某某、江长有等与卢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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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安刚作为实际施工人,雇请王某某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王某某在为余安刚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余安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提供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大兴劳务十堰分公司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建筑资质出借给余安刚用于承揽工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王某某所受损害与余安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族建设集团违法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余安刚,存在过错,应对王某某所受损害与余安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某长年从事建筑行业,应当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其在案涉工地从事木工、泥工已有较长时间,应当了解施工环境状况,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不慎从屋顶坠落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负一定责任。综合以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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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与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驾驶鄂c×××××号轿车与喻舒杰驾驶的鄂c×××××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乘坐人喻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应依法对喻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均在有效期限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应在“两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原告喻某某予以赔付。庭审所认定的原告喻某某的经济损失22392.46元中,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赔偿项目有:护理费3112.62元、误工费6225.24元、交通费500元,合计9837.86元,未超出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全额支付;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赔偿项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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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栋、郭某某与杨兴兵、杨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东琴死亡后的赔偿款265000元,该赔偿款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组成,赔偿费用每一项具体金额当时未予明确,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作为遗产,而应当视为等额共有财产,由其近亲属即原告徐成栋、郭某某与被告杨兴兵、杨某、杨康共有,并平均分割。二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参照2014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未超过相关标准,本院予以准许。故二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70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504元,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徐东琴在死亡后,杨兴兵与况建业达成赔偿协议中列明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该被抚养人生活费,虽未具体指名为谁的,也未列明具体数额,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二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有权主张其应有的份额,二原告主张1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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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的父亲刘勇虽已病故,但遗留的财产应有刘某某的份额。原告刘某某诉争座落于房县城关镇三海村四组240平方米的房屋系刘某乙、钱贯华及刘勇的共同财产,钱贯华亦因交通事故去世,但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应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和分割,故刘某某要求继承其父刘勇和祖母钱贯华的房屋遗产,应与其他继承人对所争议的房屋析产后,再主张继承和代位继承份额。对刘某某要求代位继承其父刘勇死亡时遗留的苏a×××××雷克萨斯jthbwigg小型汽车变价出售的260000元,应分割43300元,因该车于2015年9月8日由刘某某、钱贯华、刘某乙、孙仁艳已达成对刘勇遗产分割协议,且协议当事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故刘某某要求代位继承和该车变价后的43300元,本院不予支持。对刘某某要求代位继承钱贯华因交通事故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认定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某乙及钱贯华系合法夫妻,在刘勇病故后,其遗产苏a×××××雷克萨斯jthbwigg小型汽车归刘某乙及钱贯华所有,视为刘勇对刘某乙及钱贯华应尽的义务。故刘勇履行了义务,应享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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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与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李某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理应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对造成原告蒋某某身体损害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财保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66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0元/天×10天);误工费1423.2元(59.31元/天×24天);护理人员为原告妻子,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确定为593.1元(59.31元/天×10天)。关于原告蒋某某的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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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刘某某等与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程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载刘某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双方死亡,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意见,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亦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且该案因交通事故引起,法律关系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无不妥;被告辩称因超载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且被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但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综合本案证据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不应计算何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何某某系刘某的合法夫妻,夫妻之间具有扶养的义务,何某某作为被扶养人计算扶养费并无不妥。本案中,程某某系为刘某运送货物,虽然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无责任,但其搭乘程某某的拖拉机不属于运送货物的内容之一,其属于免费搭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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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吴某某等与余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本案中原、被告争议较大,本院就其诉请及辩解分析如下:一、关于本诉部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死者吴某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告方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提交了四份证据:1、沙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吴某系沙坪村二组村民,生前长年从事商业经营;2、经营者为死者吴某之妻陈从秀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拟证明吴某生前从事商业经营;3、房县环美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吴某某为房县城关西城景苑小区业主,其父吴某,其母陈从秀和吴某某一起生活的证明。4、死者吴某的居民户口簿,载明吴某的住址为房县红塔镇沙坪村2组18号,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该四份证据中,证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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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熊某某等与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法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朱某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投保有“两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应在“两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主张医疗费损失22640.70元,有提供住院病情证明、死亡小结、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该损失客观真实,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296.44元、住院伙食补助80元其计算的时间、标准准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交通费虽然庭审中只提供了1915元车辆过路费收据,但考虑到原告熊陆梅、熊陆艳为办理丧葬事宜往返房县,路途遥远,带车开支交通费用合乎情理,可酌情支持3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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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4年5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易某某受伤,肇事者郑某某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定交通事故及摔伤事故的损失清单如表二、三:表二: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易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2086.66元。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公司已经赔付10000元医疗费,并垫付鉴定费400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公司还应当向原告易某某支付88086.66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郑某某在扣除保险赔付后,赔偿原告易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2643.67元。因被告郑某某已经垫付64400元,故在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易某某后,由原告返还被告郑某某1756.33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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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余行仁、房县白某镇三棵树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刘中莲的死亡原因,原、被告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原告提供了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9月12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房交大队(房事故)行鉴字〔2017〕13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理鉴字第1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刘中莲病情证明、死亡记录来证明刘中莲驾驶人力三轮车撞至路边堆放的石头,造成左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二被告辩称刘中莲死亡与被告余行仁路边堆放的石头无关,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刘中莲驾驶人力三轮车撞上余行仁摆放在公路上的石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中莲死亡,刘中莲作为驾驶人,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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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付某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本案原告方亲属付强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于交通事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在晚饭之后,不在工作时间之内,并主张据此免责,但相关证据均证明参与此次施工的人员食宿问题均是由死者负责安排,付强安排被告单位职工食宿本就是提供劳务的一部分,其在晚饭后驾驶被告单位提供的车辆,拉运电线等财物前往自己家中保管,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依法应认定为付强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被告在接受劳务过程中未能提供相应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原告方近亲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意外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查明死者付强有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C4车型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则被告方选任死者付强驾驶车辆没有明显过错。死者在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却没有尽到驾驶员谨慎操作的义务,在没有其他当事人侵权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翻入路旁边沟,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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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翁云龙等与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翁仁先与被告谢某某在高速路快车道碰撞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高速路高管认定,翁仁先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翁仁先伤后及死亡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谢某某驾驶的浙C×××××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投保的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交强险限额外损失根据过错责任由被告谢某某负担30%,由其投保的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翁仁先自己负担70%。其中原告方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低于法定数额,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本院按其主张的数额予以保护。原告方其他各项费用经审核后,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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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菊、王某、王某、谈会菊继子、、谈会菊继女、系被告何某某孙某诉何某某、陈某某、何某、何某某孙某、何某某共有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谈会菊、王某、王某与被告何某某、陈某某、何某、何某某均是何义喜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对何义喜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分割的权利,原告要求分割何义喜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王某及被告何某某、陈某某、何某均是何义喜生前实际应抚养和赡养的人员,王某与何某均为学生未成年独立生活,何某某与陈某某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故在分割何义喜死亡赔偿款时应优先扣减何义喜生前实际应承担的抚养和赡养人员的生活费,然后遵循照顾未成年独立生活子女及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老人利益前提下,再由享有法定继承权利的人员均等分割。参照湖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王某被抚养人生活费13021.50元(8681元/年×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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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陈某某与江兴林、郧西县安家乡有水沟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杨某某、陈某某合伙修建村级公路期间雇佣王如喜从事管理工作,形成了事实雇佣关系。同时与被告江兴林口头达成了运输水泥砂浆协议,江兴林与二原告属运输合同关系。王如喜在雇佣期间工作时间内乘江兴林运砂浆车遇难于工程施工区域内,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对赔偿主体进行选择,王如喜死亡后,其家属胡志兰等人选择了杨某某、陈某某作为赔偿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王如喜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7098元,抵扣已支付20000元后为187098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执行和解,执行172348元及诉前支付20000元,计款192348元。原告要求对被告江兴林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所赔付的损失进行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请求赔付诉讼费、执行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江兴林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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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王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借用他人车辆,驾驶期间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金某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某借用被告王某的车辆致原告金某受伤,被告陈某系实际侵权人,而被告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原告金某要求被告王某与其他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原告金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二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为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廊坊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金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廊坊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廊坊支公司在理赔限额范围外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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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团结友爱、以和为贵;遇琐事发生矛盾时应保持冷静、克制、平和心态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依法解决。原告属当地老住户,被告系新迁户,双方从此成为邻居关系,在村干部多方努力调解其场地事宜即将协议达成之时,因双方不理智、好强的性格原因引发吵骂、厮打,造成原告和被告李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双方为其违法行为也受到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代价。对此,原、被告应从中感悟一个道理:生活在当今法治、和谐、稳定社会中每个人为人处事时都不能超越法律,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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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余某某等与柯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柯某违规停放机动车导致余友虎驾驶的机动车发生刮擦,致使余友虎死亡,被告柯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柯某在被告中华财险郧西支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对此事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对剩余部分由双方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划分的过错比例负担。被告柯某的赔偿责任再由保险公司承担。因被告柯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应以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各项损失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方主张死亡赔偿金264816元系原告方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赔偿的总额,因原告方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农村,居住在乡、村,该项主张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所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亦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且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原告余山银应得赔偿的生活费的年限为17年,原告何介秀应得赔偿的生活费的年限为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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