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是因毛某某、王某甲等20余人围堵项目部,扰乱了项目部的工作秩序,为恢复单位的正常上班秩序,*乙部**王某某的安排组织工人到项目部维持秩序及对滞留现场的王某甲、熊某某等人强行清场。陈某甲和工人在清场的过程中,与对方部分人员突发冲突,虽造成人员受伤,但伤情轻微。陈某甲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某、王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邵某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邵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因毛某某、王某某等20余人围堵项目部,扰乱了项目部的工作秩序,在项目部**王某丙安排下召集工人维护秩序,在对滞留现场的王某某、熊某某等人强行清场时,其本人未参与也未要求工人殴打对方,在清场过程中,双方部分人员突发冲突,虽造成人员受伤,但伤情轻微。王某乙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柯某甲采取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柯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柯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某、王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邵某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邵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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