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关于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已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且已有结论。何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起诉,现劳动仲裁裁决已生效。何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对被告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思孝
书记员: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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