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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