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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因双方对还款时间未约定,张某某可以随时返还借款,李某某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故,李某某要求张某某返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请求按月息三分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无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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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志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杨大志提交的借条能够证实被告张某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张某某未按约定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承担偿还责任。故,杨大志主张其偿还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张某某未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故,杨大志主张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1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2012年6月4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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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康某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康某某、肖某向原告鲁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从鲁某某持有借条原件的情况可以认定借款尚未偿还的事实,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鲁某某有权催告康某某、肖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鲁某某以诉讼方式向康某某、肖某索要借款,可以视为经过合理催告,鲁某某要求康某某、肖某偿还借款7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鲁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经鲁某某催要未还,康某某、肖某应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即自起诉之日(2015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对鲁某某超出此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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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湖北汉某特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湖北樱桃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协议中已确认其收到杨某某人民币500万元,以及杨某某出示的相关转账凭证及明细清单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某持有借款协议、还款计划原件,可以认定借款尚未偿还,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还款期满后,湖北樱桃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湖北樱桃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汉某特公司,汉某特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杨某某要求汉某特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孙靖旻在还款计划上保证人处签名,可以认定为其二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期限及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杨某某、孙靖旻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某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杨某某、孙靖旻承担保证责任。故,杨某某要求杨某某、孙靖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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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马吉波通过李永生和刘某介绍向蔡娟借款后,刘某先行代马吉波向蔡娟还款,之后马吉波将上述款项偿还给刘某的事实,双方均已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永生2014年6月23日出具的借条,究竟是在上述借款过程中李永生作为担保人向刘某出具的,还是李永生向刘某所借的另外一笔款项。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刘某主张李永生向其借款100000元,李永生对其与刘某之间借款合同的存在持有异议,则刘某应当对其向李永生提供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刘某陈述称,其支付给李永生的款项是从丰融超市其经营的店内拿的现金,但其未提交已向李永生交付现金的有关证据。而根据本院向蔡娟了解的情况,该店铺系刘某哥哥经营,刘某在该店铺主要是修理工作。结合刘某和蔡娟的陈述,该店铺并非刘某经营,在此情况下刘某从柜台内直接拿走大量现金借给李永生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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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康某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金某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被告康某某分两次共向其借款115000元的事实,康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承担偿还责任。故,金某主张康某某偿还其借款115000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金某称康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其借款65000元时系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因康某某、肖某未到庭,且金某无证据证实双方对该笔借款约定有利息,故其主张该笔借款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其约定有借款期限,其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合理,逾期还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28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因双方对2013年8月12日的50000元借款约定的月利率2.5%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8月12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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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盛某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本案中,盛某某钢构公司向政信小贷公司借款的事实清楚,当事人对借款的事实均予以认可,盛某某钢构公司与政信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盛某某钢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政信小贷公司要求盛某某钢构公司偿还借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本案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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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本案中,统香食品公司向政信小贷公司借款的事实清楚,当事人对借款的事实均予以认可,统香食品公司与政信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统香食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政信小贷公司要求统香食品公司偿还借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本案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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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吴中国、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中国向江立永借款50000元,有借据为凭,足以认定。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江立永死后,江立永的妻子黄某某和子女江燕、江瑞、江伟和江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笔债权依法享有继承权。因江燕、江瑞、江伟和江丽放弃诉讼,故黄某某要求吴中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吴中国向江立永借款50000元形成于吴中国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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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文星与何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何某某对借款及出具借条事实予以认可。被告何某某未按约定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故原告庹文星主张其偿还借款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载明借款的利息分别为月息2分利率,逾期归还4分利率;月息3分利率;月息3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分别为37800元、37000元、75850元,超出部分43200元、18500元、3515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利息总额本院确定为150650元,因借款期间何某某已付利息20000元,故应付利息总额为130650元。据此,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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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建、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被告王某建向原告刘某某借款的数额和利息如何计算;二、被告杨某某、神点子公司、陈志忠是否应当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关于王某建向刘某某借款的数额和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刘某某经过与王某建的协商,于2013年4月18日以现金149000元交付给陈志忠,替王某建偿还了其所欠的陈志忠借款,王某建也重新与刘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条,应当认为刘某某与王某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因为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王某建所欠刘某某的本金应当以实际交付为准,即王某建2013年4月18日向刘某某借款的本金为149000元。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并未超过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24.6%(6.15%×4),王某建应当按照借款时约定的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王某建已经支付的利息21000元和2013年6月18日王某建再次借款时借条确认的扣减利息3000元,应当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2013年6月18日王某建再次向刘某某借款,虽然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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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夏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材料一、二,借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夏新河均按有手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郧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同时,借条、保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夏新河”签名一致,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一、二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谭某某请求夏新河返还借款26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因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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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杨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刘某向原告何某借款7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杨某某、刘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向何某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杨某某、刘某共同偿还,故,何某要求杨某某、刘某返还借款7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何某请求杨某某、刘某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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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培诉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某培与被告陶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陶某未及时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承担偿还的民事责任。李某培请求陶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陶某偿还原告李某培借款15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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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证,期间李某某还款25000元,尚有75000元未还,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李某要求李某某返还借款7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李某主张以李某某借款时所抵押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泉湾村村部隔壁一楼两间砖混结构房屋来实现其债权,因该房屋抵押没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权不成立,故李某请求以该房屋来实现其债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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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龙文向原告郭某某借款221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郭某某要求李龙文返还借款221000,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郭某某请求李龙文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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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出具有借条,并有湖北省郧县公证处的公证书佐证,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从李某某持有借条原件的情况可以认定借款尚未偿还的事实,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某有权催告张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李某某以诉讼方式向张某某索要借款,可以视为经过合理催告,李某某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79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经李某某催要未还,张某某应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即自起诉之日(2015年3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对李某某超出此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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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建、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被告王某建向原告刘某某借款的数额和利息如何计算;二、被告杨某某、神点子公司、陈志忠是否应当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关于王某建向刘某某借款的数额和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刘某某经过与王某建的协商,于2013年4月18日以现金149000元交付给陈志忠,替王某建偿还了其所欠的陈志忠借款,王某建也重新与刘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条,应当认为刘某某与王某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因为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王某建所欠刘某某的本金应当以实际交付为准,即王某建2013年4月18日向刘某某借款的本金为149000元。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并未超过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24.6%(6.15%×4),王某建应当按照借款时约定的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王某建已经支付的利息21000元和2013年6月18日王某建再次借款时借条确认的扣减利息3000元,应当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2013年6月18日王某建再次向刘某某借款,虽然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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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有与杨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冯某有借款100000元,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该笔借款明显超出杨某某、魏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虽然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冯某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杨某某与魏某共同意思表示。故,冯某有要求魏某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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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翔天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翔天公司向湖北银行贷款用于昌发公司,昌发公司自愿与翔天公司及陆兴学签订《还款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对昌发公司欠款事实及原始欠款金额5240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昌发公司已偿还的2000000元应作为本金扣减还是先扣息再扣本。本院认为,《还款抵押合同》中约定的陆兴学担保的范围包括2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翔天公司出具的收条中并无收到的2000000元是本金的意思表示,昌发公司以此主张扣减本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并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翔天公司主张昌发公司在2017年1月25日偿还1000000元,抵充利息94465元后欠本金4334465元;2017年7月4日偿还1000000元,抵充利息505290元后欠本金3839755元,本院认为,翔天公司主张抵扣的利息未超出双方的合同约定标准,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故本院对翔天公司主张的该2000000元抵充的利息金额予以支持。据此,翔天公司主张对昌发公司享有债权本金38397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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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香林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4月17日向原告黄香林借款50000元后未按约定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香林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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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康国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康国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愿放弃法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康国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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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康国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康国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愿放弃法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康国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尚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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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案件事实认定,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在黄某某与黄某某原始借款到期后,经转换借据,被告黄某某、胡某某夫妻共同向黄某某出具借据,应视为二人达成共同借款合意,相应借款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黄某某、胡某某共同偿还。黄浪在借款到期后仅在借据上签名、捺印,未明确表明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注明相应保证形式、期限等,黄某某主张黄浪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借款到期后黄某某、胡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黄某某未受偿借款本金为200000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自愿约定的利息折合利率为年息36%,未超出禁止利率上限,对黄某某前期已支付的72000元利息本院予以认定,对黄某某本次主张的48000元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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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赵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赵某某和周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借款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三、周某是否应当与赵某某共同还款?现分析评判如下:一、赵某某和周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问题。2013年7月30日,赵某某向案外人王新成借款434000元;2015年7月28日,赵某某就该款连本带利向周某出具借条,前述行为可认定为王新成将债权转让给周某,并履行了对债务人赵某某的通知义务,故赵某某和周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关于2014年3月赵某某向周某借款47000元及2014年5月赵某某向周某借款48000元,该两笔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某应当偿还借款。二、借款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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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查,被告于2016年9月16日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80000元,已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汪某某陈述李某已偿还借款利息1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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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彭某、刘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0元整,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款条据证实,被告刘庆云也亲笔签名表示知道该借款事实。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偿还该借款,故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双方约定月利率20‰,未超过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从2015年11月6日起以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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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肖琼华、雷某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肖琼华与雷某善系夫妻关系,被告肖琼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袁某某借款共计204000元,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款条据证实,故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双方约定月利率20‰,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3月7日、6月27日的两笔借款共计54000元,因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在庭审中表明不再主张该部分利息,本院依法认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从2012年12月22日起以本金150000元、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琼华、雷某善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袁某某借款本金204000元,并从2012年12月22日起以本金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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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媛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汪某媛借款230000元,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原告汪某媛主张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汪某媛借款本金230000元,并从2016年3月15日起以本金230000元、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原告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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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向原告吴友昌借款,出具有借款借据,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数额,原告主张为40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对借款既未约定偿还期限,也未约定利息,所以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曾向原告汇款12300元,应从借款中扣除,由于遭到原告否认,被告又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应当追加陈立国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遭到原告拒绝,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虽然陈立国与郑某属夫妻关系,但不属于本案必要共同被告,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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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许某某向原告尚某某借款200000元,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款条据证实,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主张从2015年11月20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6月2日按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尚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逾期利息6000元,合计20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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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卢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卢某向原告刘某借款,出具有借款借据,被告对此也予认可,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卢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作为借款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本金20000元,两被告均予认可,而且对已经给付的两个月利息2000元也无异议,根据自愿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但对于2014年11月23日以后的利息,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明显过高,违背法律规定,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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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某与代某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代某某与曹胜波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王洪某借款,有被告代某某及代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应由被告清偿。但2012年5月27日,被告代某某经原告王洪某及吴学江、张海贤同意,与其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后因曹胜波父亲曹运兵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并约定代某某、曹胜波所欠吴学江、张海贤及原告王洪某三人的债务由曹运兵负责偿还。至此,代某某与王洪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且后来原告王洪某及吴学江、张海贤也多次向曹运兵主张债权,曹运兵也陆续向吴学江、张海贤及原告王洪某偿还部分欠款,债务转移后也已实际部分履行,故原告王洪某与被告代某某、代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发生合法有效的转移而自然消灭,原告王洪某没有新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向被告主张债权,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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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程某某、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被告程某某、柯某某向原告曹某某借款150000元,有被告程某某、万涛、杨静出具的借据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曹某某主张被告程某某、柯某某支付月息20‰,未超过法定年利率24%,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某、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偿清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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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媛与桂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被告桂某、王某某向原告汪某媛借款60000元,有被告桂某、王某某出具的借据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汪某媛主张被告桂某、王某某支付月息25‰,超出法定年利率24%,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桂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汪某媛借款本金60000元,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偿清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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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媛与曾建军、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被告曾建军、任某某向原告汪某媛借款120000元,有被告曾建军、任某某出具的借据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汪某媛主张被告曾建军、任某某支付月息30‰,超出法定年利率24%,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建军、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汪某媛借款本金120000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偿清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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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丁某某要求被告代某偿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代某出具的借据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丁某某主张被告代某按月利率30‰给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月利率20‰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直至偿清之日为止。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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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国华向原告曹某借款100000元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刘国华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原告曹某主张被告刘国华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2015年8月2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准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21日起支付利息至偿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国华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原告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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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金国龙、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金国龙、金某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原告段某某主张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年利率为24%的标准支付2014年6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案外人与被告金国龙间的借贷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故被告金国龙请求追加案外人李开锹为本案共同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国龙、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准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6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偿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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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余某某、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有被告余某某出具的借据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借据中约定月利率为1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85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本金155万元、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偿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85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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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梅与丁青云、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被告丁青云、刘某某向原告戢梅借款50000元,有被告丁青云、刘某某出具的借据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青云、刘某某偿还原告戢梅借款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戢梅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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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国与十堰市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黄立国要求被告十堰市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十堰市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出具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约定月利率30‰高于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诉讼中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0‰,从借款之日起到实际偿清之日止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因属另一法律关系,且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驳,故在本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市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黄立国借款本金350万元,并从2015年7月27日起按月息20‰给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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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湖北陵丰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湖北陵丰肥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还款协议中约定月利率5%高于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陵丰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并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月息20‰给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湖北陵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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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财与李某、十堰友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某财与段全进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段全进亲笔签名的书面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李某、十堰友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房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作为该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分别在该借条下方的保证人处签名或盖章,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担保范围、保证期限在该借条上均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借条上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追索借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而未具体约定保证份额,所以原告可以选择起诉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案原告张某财选择起诉被告李某、十堰友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二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十堰友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该借贷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照担保法的连带责任保证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十堰友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借款人段全进以及另一担保人房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之辩解意见,因二者在本案中均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且案件事实清楚,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原告张某财所主张的借款年利率24%,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所以本院对被告十堰友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称不应承担原告张某财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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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其共同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为据,该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对所欠借款本息应予以偿还。被告王某某、刘庆军作为该借贷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照担保法的连带责任保证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某所称杨某某已偿还借款,因其不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方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元及其2016年5月7日以后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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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黄某某所称“被告谢某在2013年4月22日向其本人借款10万元和2014年7月22日重新出具18万元借条”的事实,均有被告谢某亲笔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谢某重新给原告黄某某出具的借条中所含的前期借款利息3万元,因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该3万元利息依法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所以,对原告黄某某请求被告谢某偿还1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没有明确记载利率标准,被告谢某缺席情况下不能准确核实,所以本院对原告所称的对18万元借款口头约定年利率为30%不予认定,对其主张该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谢某未按约定的期间还款,应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6%支付该18万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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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国华、湖北陵丰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国华作为被告湖北陵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所在公司需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0元,并书面约定月利率25‰,有其亲笔出具及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据证实,二被告在当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25‰,已明显超出法定利率24%、但未超过36%,故二被告于2015年6月底已给付原告3个月的区间利息37500元,属偿还有效。现原告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本金500000元、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偿还时止,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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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谢某尚欠原告贾某某借款52000元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谢某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原告贾某某主张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起支付其中3万元借款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52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其中3万元借款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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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乔某某、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乔某某丈夫袁斌向原告吴某某借款,原告将借款给付袁斌,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本金5万元,在原告吴某某要求袁斌还款时,袁斌重新签字确认,借款本金及利息共68000元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乔某某与袁斌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被告乔某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乔某某偿还其借款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无证据证明被告袁某、袁强继承有袁斌遗产,也无证据证明袁斌死亡后留有遗产,故被告袁某、袁强不承担还款责任。对被告辩称欠条非借条,欠条非袁斌本人签名,不能证明原告借过现金给袁斌,本院结合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对其抗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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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华与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陈兴华要求被告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被告邢某某出具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为20%,符合法律规定,且借期内的利息被告已经支付,故被告应从2011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0%给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陈兴华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11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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