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其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有原告宋某某的当庭陈述,以及被告雷某亲笔出具的一份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雷某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针对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雷某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上无明确利息约定,加之原告不能对约定利息举证,故本院不支持原告此项请求,但借款人雷某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与被告XXX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订立后,双方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借贷本金进行了变更,被告XXX在使用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提供的信用卡透支款130000元后,有义务按约定逐期足额还款,被告XXX在偿还部分借款后停止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借款发生在XXX、柯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柯某某还作为抵押人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分期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应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二人协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被告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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