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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与被告吕某某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吕某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理应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对造成原告王某某身体损害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吕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如表中所述,原告王某某请求的鉴定费1580元,与发票中的1500元不符,故本院只能按照票据认可1500元。原告王某某要求的误工费标准过高,本院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原告王某某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标准过高,本院按照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至于交通费,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3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原告王某某确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并且造成十级伤残,本院酌定为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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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张礼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张礼让驾驶机动车不按照通行规则行驶,而原告曾某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故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的,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本案中,被告张礼让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南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曾某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保南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中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99829.4元,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超出的部分42389.79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由原告曾某自负30%,被告张礼让承担70%即29672.85元。庭审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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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某驾驶鄂c×××××号小型轿车与任广林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任广林、施某某受伤,且张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肇事车辆在中华财保房县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责任险,故原告施某某要求被告中华财保房县支公司在两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0301.1元、营养费3600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交通费200元、拐杖费12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伤残程度,原告数次评定均不一致,根据鉴定的实情,本院应将2017年2月10日最后一次鉴定评定的十级伤残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误工期限应认定为7个月,护理期限认定为一人4个月;由于原告2016年12月12日的鉴定意见与实际伤情有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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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煜琳等与丁国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刘某某、刘煜琳的合���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刘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具体分析认定如下:1、医疗费16088.08元,原告刘某某提交有房县人民医院出院小结和出院结算发票,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45天=1800元,计算的时间合理、标准准确,予以确认;3、护理费,因第二次鉴定的护理期评定为60日,且原告刘某某未提交有关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据,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89.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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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耿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害,原告罗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告耿某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罗某某因此次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耿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盛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安盛财保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因被告耿某某未购买商业险项目下的不计免赔,故被告耿某某在交强险外对原告罗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原告罗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本院逐项予以核定,如下:医疗费,原告受伤后在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39247.17元(耿某某垫付),有医院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罗某某自行支付医疗费2500元,被告耿某某表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12月13号原告罗某某出院后在房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支付费用390元,有正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12月18日,原告罗某某在房县卫生院住院7天,支付医药费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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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浩然与胡朝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未成年学生,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鉴定误工期间150日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无医疗机构证明原告程浩然需要加强营养;二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后续医疗费数额。故本院依法对证据五鉴定意见中误工期间、营养期间不予采信;对后续医疗费数额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程浩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相关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朝东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被告该车胡朝东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郧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且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被告永安财险郧西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永安财险郧西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和保险理赔范围外的部分再由被告胡朝东予以赔偿。原告程浩然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各项损失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朝东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2000元,可从被告永安财险郧西公司的理赔款中扣减,返还给被告胡朝东;被告永安财险郧西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在应支付的理赔款总额中予以扣减。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系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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