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赃款由有关部门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虽然已经涉嫌串通招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未给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赃款由有关部门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