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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