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受害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河北医科大学的检验报告书证实受害人李某某心血中酒精含量160.24㎎/100ml,系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被告人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及家属主动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司法局经调查出具了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书。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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