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且无力赔偿,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害人朱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35周岁,死亡赔偿金应给付20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2、朱某3系被害人朱某与前妻郭某所生子女,原告人朱某2、朱某3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害人死亡时朱某2、朱某3分别年满13周岁和7周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王某1虽然为农业家庭人口,但其受伤前在大连市市区居住、工作,应按2017年度大连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应为每日100元,营养费应为每日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已充分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故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高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判决合理,根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桦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马某某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一审没有予以充分考虑,导致一审裁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核,原判对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对此情节二审不再重复评价,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确定上诉人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体经济状况,导致上诉人赔偿负担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核,原判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判赔,原判根据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且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决马某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马某某具有积极悔罪态度,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上诉理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交通标线驶入道路左侧,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二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迟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迟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阳光保险吉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安邦保险吉林分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应扣除20%免赔率。强险和商业险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迟某承担赔偿责任,瀚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名被侵权人,交强险限额内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因梁某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法超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至三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姜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姜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对姜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姜某上诉还提出,原审民事赔偿判赔过多。经查,原审依照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决姜某、刘某艳共同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各项损失289828.05元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致被害人王建伟重伤,其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对上诉人陈武政上诉所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肇事车辆所有人系上诉人陈武政,其对自己雇员和车辆未能进到管理责任,致使原审被告人张某私自驾驶该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事实,判定其在一定数额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致被害人王建伟重伤,其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对上诉人陈武政上诉所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钱某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钱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也应依法予以赔偿。钱某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恒拓公司员工,因执行恒拓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王某受伤,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恒拓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钱某一审庭审时虽表示愿意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但实际并未履行,若自愿赔偿并实际履行,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而不能根据其承诺确认其民事赔偿责任。王某与陕西双合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上诉人恒拓公司无证据证实该劳动合同系伪造的。一审庭审质证时,已明确告知如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恒拓公司放弃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原判结合被害人王某具体伤情,参照服务行业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恒拓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11万元,原判确认10万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部分赔偿受害人家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经查:(1)本案发生在被告人李某某上班途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淑苹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肇事车辆属于被告人李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淑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且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该车辆上班所得收入性质上属夫妻共同财产,亦是用于家庭生活,作为共有人之一的被告人李某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应当由共有人即被告人李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淑苹共同承担,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淑苹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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