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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动态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伤者,拨打报警电话,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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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赵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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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于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于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鉴于被告人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二审期间被告人于某甲的亲属自愿将民事判决中于某甲还应支付的款项代为赔偿给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于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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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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