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债务问题引发,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宽处理。本院已认真听取该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本人真诚悔罪,与被害方某某和解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应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本案扣押(辽A****7)黑色奔驰商务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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