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天津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全部税款,鉴于天津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北辰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大贡献,从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自首、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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