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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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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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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洪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李某甲)(公开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洪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李某甲)(公开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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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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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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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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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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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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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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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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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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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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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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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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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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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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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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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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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洪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周某某)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洪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周某某)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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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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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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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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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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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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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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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曹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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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系初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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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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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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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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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洪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洪某某)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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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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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琐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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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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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系初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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