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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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