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酌予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经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常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甲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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