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