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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积极参加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