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具有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现实表现良好的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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