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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何某某提出的“原审法院量刑过”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在法定幅度内进行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08,101.9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678.4元。何某某与被害人夏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均有责任,剩余部分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关于何某某提出的“原审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偏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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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和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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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时未避让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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