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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关于郭建忠、高桂兰、潘有智、潘彦伯、葛云仙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和二次手术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的认定及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潘有智与潘五为同一人,有五寨县砚城镇东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上诉人的相关上诉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关于郭建忠的伤残鉴定费2200元,高桂兰的伤残鉴定费1500元,和郭建忠所有的晋H3xxxx客车的停运损失74373元均属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孙振军承担的上诉理由符合第三者商业险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判正确部分予以维持,不当之处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五寨县法院(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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