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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退出非法所得赃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