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 认罪认罚,而且现在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本案系由民间纠纷而引发,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其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 认罪认罚,而且现在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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