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胡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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