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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支付清所拖欠的工资、取得了全部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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