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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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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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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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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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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某某乙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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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某某乙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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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乙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顾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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