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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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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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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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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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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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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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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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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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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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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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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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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冼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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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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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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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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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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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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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卢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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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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