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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等与被告李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否适格和原告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2016)黑1202民初213号案件诉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符合以下主体与程序的条件:1、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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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宏大与岳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卜太军系原告靳宏大的雇佣人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岳某某为侵权人,但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请求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理,应予支持。受害人卜太军的实际支出医疗费和应得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均超出二被告应承担的数额。原告请求放弃对被告岳某某的赔偿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靳宏大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靳宏大医疗费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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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刘淑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已经兰西县交警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并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和确认,由此确定赫凌利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因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原告赫凌利承担70%的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由此,叶某甲承担30%的责任。因原告提交了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龙凤区东光社区石油分站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杨某、黄某某、黄某某自2013年2月1日起在该社区居住,居住已满一年以上,应认定三人为城镇居民。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死亡赔偿金452,180.00元(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9.00元x20年),丧葬费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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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需要解决二个问题。一、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签订的租赁协议截止时间至2015年5月8日。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租赁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殷和峰继续使用涉案出租车,并于2015年6月8日又向上诉人吴某某汇款3400元。被上诉人殷和峰虽然主张该笔汇款是给付的修车款,但其主张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车辆大修费用由车主吴某某负责”的条款矛盾,其汇款给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车辆的费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争议较大的是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虽然是租赁协议,但从其履行方式看,是一次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一年,按月缴纳租赁费用、车辆保险、检车、大修及国家给付的补助均归车主的出租车行业典型的“大包”方式。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租赁还是承包,上诉人吴某某都不能否认其作为肇事车辆(黑MT6057号出租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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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需要解决二个问题。一、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签订的租赁协议截止时间至2015年5月8日。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租赁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殷和峰继续使用涉案出租车,并于2015年6月8日又向上诉人吴某某汇款3400元。被上诉人殷和峰虽然主张该笔汇款是给付的修车款,但其主张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车辆大修费用由车主吴某某负责”的条款矛盾,其汇款给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车辆的费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争议较大的是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虽然是租赁协议,但从其履行方式看,是一次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一年,按月缴纳租赁费用、车辆保险、检车、大修及国家给付的补助均归车主的出租车行业典型的“大包”方式。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租赁还是承包,上诉人吴某某都不能否认其作为肇事车辆(黑MT6057号出租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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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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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需要解决二个问题。一、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签订的租赁协议截止时间至2015年5月8日。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租赁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殷和峰继续使用涉案出租车,并于2015年6月8日又向上诉人吴某某汇款3400元。被上诉人殷和峰虽然主张该笔汇款是给付的修车款,但其主张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车辆大修费用由车主吴某某负责”的条款矛盾,其汇款给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车辆的费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争议较大的是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虽然是租赁协议,但从其履行方式看,是一次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一年,按月缴纳租赁费用、车辆保险、检车、大修及国家给付的补助均归车主的出租车行业典型的“大包”方式。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租赁还是承包,上诉人吴某某都不能否认其作为肇事车辆(黑MT6057号出租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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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需要解决二个问题。一、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签订的租赁协议截止时间至2015年5月8日。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租赁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殷和峰继续使用涉案出租车,并于2015年6月8日又向上诉人吴某某汇款3400元。被上诉人殷和峰虽然主张该笔汇款是给付的修车款,但其主张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车辆大修费用由车主吴某某负责”的条款矛盾,其汇款给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车辆的费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争议较大的是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虽然是租赁协议,但从其履行方式看,是一次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一年,按月缴纳租赁费用、车辆保险、检车、大修及国家给付的补助均归车主的出租车行业典型的“大包”方式。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租赁还是承包,上诉人吴某某都不能否认其作为肇事车辆(黑MT6057号出租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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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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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需要解决二个问题。一、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签订的租赁协议截止时间至2015年5月8日。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租赁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殷和峰继续使用涉案出租车,并于2015年6月8日又向上诉人吴某某汇款3400元。被上诉人殷和峰虽然主张该笔汇款是给付的修车款,但其主张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车辆大修费用由车主吴某某负责”的条款矛盾,其汇款给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车辆的费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争议较大的是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虽然是租赁协议,但从其履行方式看,是一次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一年,按月缴纳租赁费用、车辆保险、检车、大修及国家给付的补助均归车主的出租车行业典型的“大包”方式。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租赁还是承包,上诉人吴某某都不能否认其作为肇事车辆(黑MT6057号出租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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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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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需要解决二个问题。一、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签订的租赁协议截止时间至2015年5月8日。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租赁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殷和峰继续使用涉案出租车,并于2015年6月8日又向上诉人吴某某汇款3400元。被上诉人殷和峰虽然主张该笔汇款是给付的修车款,但其主张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车辆大修费用由车主吴某某负责”的条款矛盾,其汇款给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车辆的费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争议较大的是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虽然是租赁协议,但从其履行方式看,是一次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一年,按月缴纳租赁费用、车辆保险、检车、大修及国家给付的补助均归车主的出租车行业典型的“大包”方式。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租赁还是承包,上诉人吴某某都不能否认其作为肇事车辆(黑MT6057号出租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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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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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需要解决二个问题。一、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签订的租赁协议截止时间至2015年5月8日。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租赁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殷和峰继续使用涉案出租车,并于2015年6月8日又向上诉人吴某某汇款3400元。被上诉人殷和峰虽然主张该笔汇款是给付的修车款,但其主张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车辆大修费用由车主吴某某负责”的条款矛盾,其汇款给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车辆的费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争议较大的是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虽然是租赁协议,但从其履行方式看,是一次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一年,按月缴纳租赁费用、车辆保险、检车、大修及国家给付的补助均归车主的出租车行业典型的“大包”方式。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租赁还是承包,上诉人吴某某都不能否认其作为肇事车辆(黑MT6057号出租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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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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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需要解决二个问题。一、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签订的租赁协议截止时间至2015年5月8日。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租赁协议到期后,被上诉人殷和峰继续使用涉案出租车,并于2015年6月8日又向上诉人吴某某汇款3400元。被上诉人殷和峰虽然主张该笔汇款是给付的修车款,但其主张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车辆大修费用由车主吴某某负责”的条款矛盾,其汇款给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车辆的费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殷和峰争议较大的是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虽然是租赁协议,但从其履行方式看,是一次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一年,按月缴纳租赁费用、车辆保险、检车、大修及国家给付的补助均归车主的出租车行业典型的“大包”方式。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租赁还是承包,上诉人吴某某都不能否认其作为肇事车辆(黑MT6057号出租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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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与投保人张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上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并未区分人身和财产损失,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保险人已明确约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且已经尽到了说明及提示义务,故本案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投保人张某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上诉人也已为其开具保险单等相关凭证,虽然保险单中显示的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24日0时起至2014年4月23日24时止,但该条款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保险人一定责任的免除,属于格式条款,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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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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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与投保人张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上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并未区分人身和财产损失,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保险人已明确约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且已经尽到了说明及提示义务,故本案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投保人张某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上诉人也已为其开具保险单等相关凭证,虽然保险单中显示的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24日0时起至2014年4月23日24时止,但该条款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保险人一定责任的免除,属于格式条款,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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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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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与投保人张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上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并未区分人身和财产损失,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保险人已明确约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且已经尽到了说明及提示义务,故本案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投保人张某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上诉人也已为其开具保险单等相关凭证,虽然保险单中显示的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24日0时起至2014年4月23日24时止,但该条款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保险人一定责任的免除,属于格式条款,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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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与投保人张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上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并未区分人身和财产损失,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保险人已明确约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且已经尽到了说明及提示义务,故本案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投保人张某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上诉人也已为其开具保险单等相关凭证,虽然保险单中显示的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24日0时起至2014年4月23日24时止,但该条款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保险人一定责任的免除,属于格式条款,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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