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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的规定,被告徐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且不同意鉴定人出庭质证或出具说明材料,而作出该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故本院对绥人医司鉴(2015)文字第36号文书检验司法鉴定报告书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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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波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因合法事由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返还借款已经构成实际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返还借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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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魏某等与曲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国忠将贷款的本金人民币50000元银行借给被告曲安国,被告曲安国给魏国忠出具了人民币50000元欠条一张,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庭审查明该笔借款被告曾经偿还本金5000元,实际借款本金为45000元。本案中被告曲安国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亦未向魏国忠偿还借款,导致魏国忠被银行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偿还贷款本息,被告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现案外人魏国忠已去世,三原告作为继承人起诉要求被告曲安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欠条中虽未约定的借款利息,但欠条中写明所欠款项系案外人魏国忠邮政银行的贷款,同时原告在庭审中举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与姚广学、魏国忠、曲安全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证实上述借款确实是魏国忠在银行的贷款。该份证据法院作为辅助证据,可以证实魏国忠借给被告曲安国的本金人民币45000元借款,魏国忠须向银行支付利息。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原告要求被告按邮政储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曲安国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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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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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上诉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第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违反管辖原则,上诉人李某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一村,应由宝山法庭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某在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宝山法庭也是北林区法院的派出机构,北林区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不成立。第二,上诉人李某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问题,因上诉人李某在2014年7月24日、2014年10月6日孙经和给被上诉人翟某某出具的两张借据中自愿为孙经和担保,并承诺担保期限为此借款还清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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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上诉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第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违反管辖原则,上诉人李某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一村,应由宝山法庭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某在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宝山法庭也是北林区法院的派出机构,北林区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不成立。第二,上诉人李某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问题,因上诉人李某在2014年7月24日、2014年10月6日孙经和给被上诉人翟某某出具的两张借据中自愿为孙经和担保,并承诺担保期限为此借款还清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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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上诉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第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违反管辖原则,上诉人李某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一村,应由宝山法庭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某在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宝山法庭也是北林区法院的派出机构,北林区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不成立。第二,上诉人李某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问题,因上诉人李某在2014年7月24日、2014年10月6日孙经和给被上诉人翟某某出具的两张借据中自愿为孙经和担保,并承诺担保期限为此借款还清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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