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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3)朔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 ...